1.食品進口前的準備工作

進口食品收貨人在進口前應準備好貨物的品質證書、產地證、安全衛生證書、農藥及薰蒸劑、添加劑使用證明等單據,在貨物入境申報時,須將這些單據與其它貨運單據及商業單據一同提供給檢驗檢疫機關。進口預包裝食品時,應提前印製中文標籤,其內容應符合《食品標籤通用標準》(GB7718-94)之規定。

進口動植物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在簽定進口動植物產品合同前必須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獲批准後,輸入動植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方可對外簽定合同,並在簽定合同時將我國的法定檢疫要求列入合同。

對於保健食品、無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新資源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在進口前,收貨人還應向有關部門提請審批。根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進口保健食品前,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其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口時,口岸檢驗檢疫機關憑該證書對貨物進行檢驗檢疫,合格的方准進口。

首次進口的新資源食品應符合食品的基本條件,即無毒、無害,具備應當有的營養及相應的色、香、味,在進口前必須向檢驗檢疫機關預申報,由檢驗檢疫機關審查檢驗並報衛生部批准。申報時,應提供新資源食品的樣品和輸出國(地區)出具的衛生評價資料,衛生評價資料一般包括該品種的物理和化學性質、毒性毒理學評價資料、品質標準、生產工藝、使用效果、使用量、檢驗方法、有關國際標準和資料等。檢驗檢疫機關審查後提出該品種食品的國家衛生標準草案,提請衛生部食品衛生標準委員會討論,經專家討論和修改通過後的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編號並由衛生部批准發佈。此後該食品方准進口。

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應符合我國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其審批程式基本與新資源食品類似,進口前須經檢驗檢疫機關審查檢驗並報衛生部批准。進口商或代理人除應提供樣品和輸出國(地區)出具的衛生評價資料外,還應提供國外有關機構或國際組織出具的批准證書、評價資料及ADI值,該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及使用量等資料。檢驗檢疫機關審查後提請全國食品添加劑標準化委員會討論通過,由衛生部批准使用並將該添加劑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同時規定其使用範圍及使用量等,隨後該添加劑才能進口。

2.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程式

進口食品到港後,由進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提供相關貨運單據、商業單據、衛生學資料等。上述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為儘快疏港,監督人員將開具衛生檢驗放行通知單,貨主憑此單報關、提貨。貨物通關後,應存放到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庫房,監督人員將對貨物進行現場衛生學調查和衛生監督,同時隨機抽取部分樣品。監督人員根據我國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參照輸出國(地區)食品衛生狀況,貨物在運輸、貯存中的狀況及現場監督情況,確定檢驗專案,將樣品送實驗室檢驗,在此期間,貨物應封存,不得使用或銷售。如經檢驗合格,檢驗檢疫機構將出具衛生證書,該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銷售;如經檢驗不合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該批貨物將視不同情況,給予銷毀、退貨、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後食用的處理。
劉建宏 / Xuite日誌 / 回應(0) / 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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