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到,綜所稅申報中有關「扶養親屬」是民眾最常有疑問的項目,尤其在離婚後,父母雙方若未協調一致,經常出現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的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夫妻離婚後雙方皆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將依據「四大原則」進行審核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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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重複申報免稅額 國稅局依四原則審認
高雄國稅局說明,當夫妻離婚後,若雙方於同一課稅年度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並皆列報同一名子女為扶養對象,將依序以下四項原則,認定由誰得申報該名子女的免稅額:
依雙方協議辦理:若父母可就扶養子女免稅額列報達成共識,得由其中一方列報,並建議以書面約定以避免爭議。
依監護登記或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若無協議,則以擁有監護權或登記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一方者為優先。
依實際同居天數多寡認定:若雙方皆有登記或無明確監護關係,則比較課稅年度中與子女實際同住的天數,由同居時間較長者列報。
依實際扶養事實核實認定:當前三者皆無法適用時,將綜合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提出的各項扶養事實證明,例如照顧日常起居、支付教育支出、實際支出扶養費用等,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扶養事實認定標準 涵蓋五大情節
為協助納稅人了解如何證明自己具實際扶養事實,國稅局指出,可參考下列五項具體情節作為判斷依據:
是否負責日常起居飲食、衛生照護與人身安全保護;
是否負責陪同完成義務教育及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學費;
是否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是否取得成年被扶養子女開立的扶養證明;
其他能證明實際扶養之具體事實。
雖支付扶養費 未能同住仍被剔除免稅額
舉例說明,小明與配偶小美於109年間離婚,並在法院調解中達成共識,由小美擔任未成年女兒小潔的主要照顧者,並完成監護權的相關登記。雖然小明依協議每月支付扶養費,但在110年度報稅時,雙方卻都將小潔列為扶養親屬申報免稅額。
由於兩人無法協議由誰申報,小潔的免稅額最終由國稅局依規定查核後決定。查核結果顯示,小美與小潔實際共同生活,且由小美負擔大部分照顧責任,因此國稅局核定僅小美可以申報該免稅額,小明的申報則被剔除,並須補稅。
小明對此不服,提出復查,主張自己有支付學費與扶養費,應具備扶養資格。但國稅局回應指出,稅法中設定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目的,是為了補貼實際照顧者的支出,重點在於是否有實際陪伴與生活照料,最終駁回了小明的復查申請。
引用自: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9%9B%A2%E5%A9%9A%E5%A4%AB%E5%A6%BB%E9%87%8D%E8%A4%87%E7%94%B3%E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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